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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暂缓办理离退休期间的工薪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2-01-15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2】第170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91)231号《关于对部分学术界、艺术界人士的工新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其他各项应税收入,应照章征税。
本规定从1992年1月11日起执行。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