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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支付的“红线外工程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0-06-04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0】第575号
大连市税务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日大税外字[1990]158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红线外工程费”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开办的宾馆、酒店,在主体工程之外,向市政、电业、通讯等有关部门支付的社会公用设备费,包括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的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以及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集资费,同意你局意见,可列为其他资产支出,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如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缩短摊销期限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