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物资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执行对进入市场销售钢材的税收优惠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10-27  发文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经委、物资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计委、经委、物资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各专业银行总行,国家院有关部、委、局:      为了把钢厂自销钢材和社会库存多余钢材吸引到市场上来,1986年12月19日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经生[1986]791号文件,规定对钢铁企业和使用钢材的单位进入市场销售的钢材给予税收优惠。这个规定发布执行以后,对于吸引企业到市场自销钢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整治钢材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确保完成国家调拨计划,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经生[1986]79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