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

颁布时间:1988-10-06  发文字号:国税征字【1988】第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经济监督和社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各级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业务工作联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三个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如遇需要及时研究处理的重大问题,可随时联系召开会议。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应互相书面通知,以便随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税务机关在办理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税务登记时,应查询其办理工商登记情况,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证件办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审核注销登记时,应查询企业和经营者的完税情况,并视其是否完税,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各级税务机关还应注意了解工商企业的年检情况,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供有关资料。具体联系形式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研究确定。      三、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税收、工商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应互通情况,按各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有困难的,可向有关机关及时反映情况,提请协助处理。对违反税收法规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对冲击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围攻、殴打、谩骂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抓好集贸市场的整顿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机关要各司其责,共同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对经营和治安秩序不好、群众意见较大的集贸市场,要联合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顿,清理无证商贩,查处偷税漏税行为,解决随意摆摊设点,侵占道路阻碍交通等问题。在整顿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如互派联络员,或互派专人到对方单位办公,或共同组织联合工作机构等);实行联合办公或联合办案,以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在核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确定税、费收取额和帮助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等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集贸市场建设工作。      五、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实行联合办公、联合办案所需的费用(包括联合雇请保安、治保人员。奖励办案有功人员的费用等),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六、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都要针对各自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基层队、所工作的指导和人员的训练,切实做到严守法纪、为政清廉。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反映好的单位和人员,要大力表彰;对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欺压群众等违法乱纪行为,要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