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纠正继续使用“发票专用章”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6-09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8)第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票必须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从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考虑到新旧发票的更换需要一个过渡时间,在征求各地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在(86)财税字第262号《关于颁发<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各地新旧发票的更换时间不得超过1987年,凡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但是,近据反映,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严格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期更换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发票,而仍然继续使用套印“发票专用章”或“发货票监制章”的发票。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并给全国统一发票管理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凡没有按规定使用“发票监制章”的地区,必须立即加以纠正。现有套印“发票专用章”或“发货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1988年底。从198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发票均应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字样,否则一律无效。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