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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一九八八年新产品减免税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5-29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8】第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原国家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全国新产品管理条例》,原打算于今年内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因此,为了配合条例的贯彻,我部根据条例中有关税收的规定,草拟了新产品减免税的具体规定,并已召开专业会议进行了讨论。最近获悉该条例将推迟到明年颁布实施。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一九八八年的新产品减免税,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家级新产品和列入中央各部委、各省级科、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减免税。      二、根据五月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对列入省辖市级科、经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从一九八八年起不再按照对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给予优惠。      三、各地在审批新产品减免税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放宽新产品减免税的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权限办事,不得违反体制擅自批准新产品减免税和层层下放新产品减免税的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