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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系统成立的咨询公司缴库办法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5-05  发文字号:财税国字【1988】第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现各地银行成立了许多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这些公司虽为银行系统所属的企业,但不从事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收入不纳入银行利润。为了加强对这类公司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决定,对银行系统成立的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应按(85)财税字第337号文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征收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