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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县办集体金矿交售国家的黄金给予减征得税照顾的批复

颁布时间:1988-04-11  发文字号:财税集字【1988】第013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87)鲁税二字135号《关于对我省县办集体金矿交售给国家的黄金是否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黄金生产,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可以比照财政部(87)财税字第212号文件执行。即,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对县办集体金矿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按每两收购价格扣除二百元后计算应给税所得额和应所得税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