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1-30  发文字号:财税协字【1988】第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在布拉格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捷克斯洛伐克驻华使馆分别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中捷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协定文本总局已于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以(87)财税协字第024号文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委,外交部条法司,经贸部法局、外资局,中央财政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