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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搪瓷口杯、面盆减税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11-21  发文字号:财税增字【1987】第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文件《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下达以后,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只限于直径为6-12cm(含6cm和12cm)的搪瓷口杯和直径为30-40cm(含30cm和40cm)的搪瓷面盆。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