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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颁布时间:1987-11-27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7】第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第八、十条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做好银行代征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银行代征建筑税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建筑税的征收管理问题      征收建筑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代征银行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税务部门负责建筑税的政策法令的宣传解释、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理。有关税法规定、纳税鉴定,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抄送同级代征银行。      (二)代征银行按照《建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好建筑税的代征工作。对纳税单位报送的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进行审核,督促纳税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按时划转入库。对不按期纳税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扣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各税务部门和代征银行应共同做好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检查和年度应纳税款的结算及竣工清算工作。      二、关于代征手续费的提取问题      提取代征手续费是为了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有利于代征工作的开展。代征手续费应严格按照以下具体规定提取:      (一)凡是由银行代征的建筑税,可按实际代征税款计提手续费。由税务部门直接组织、检查的建筑税收入,以及滞纳金、罚款收入均不计提手续费。      (二)代征手续的提取比例,应区别代征业务繁简和代征税款多少的不同情况,在代征税款百分之一点五幅度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务代征银行具体商定。      (三)代征手续费由市、县税务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的比例,按季从代征税款中统一办理退库手续,支付给代征银行,并随同竣工清算进行清结。提取的手续费在财务上按(87)财商字第62号文规定办理。      (四)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代征业务经费开支      (五)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应当健全手续,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做好会计记帐和报表工作。      实施本办法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和代征银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