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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石油管理局加工成品油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10-07 发文字号:财税产字【1987】第161号
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华北石油管理局以自产超产原油,加工成品油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华北石油管理局以自产的超产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无论是本企业加工还是委托加工的,用于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的,均应按规定征收产品税。
二、华北石油管理局1987年1月1日前用超产原油加工成品油和其它产品的收入,凡已列入企业决算的,可不再办理征退税手续:对尚未列入决算、以前漏交的963.1万元税款,应尽快补交入库。
三、华北石油管理局1987年1月至9月底用自产的超产原油加工的成品油及其它产品,一律按产品适用税目和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华北石油管理局1987年10月1日以后用自产的超产原油加工的成品油,可按高价原油计算成本依毛利5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加工的其它产品,应按产品适用税目的规定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抄送:石油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