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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体企业教育费附加列支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6-05-05  发文字号:财税产字(1986)第091号

贵州、辽宁、安徽、江西、四川省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      关于90mm方钢适用税率问题,今年三月我局曾请一些地区的税务局进行调查研究。从调查的情况看,90mm方钢又称方坯,既可做钢材使用,又可继续开坯轧材,具有两重性。为了使征税规定适应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们意见,经一次轧制生产的,仅供做轧制钢材用的90mm方钢,属于钢坯的征收范围;经过二次轧制生产的90mm方钢,属重复加工材,应按钢材征税,希布置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