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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9-22 发文字号:税发[2005]151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本文件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加强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对房地产形势密切跟踪、及时研究。为了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在调控房地产行业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的有关情况按季上报国家税务总局。40个重点城市的情况报告在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单独做出说明。
二、各地上报的文件当中要分别就不同税种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各税种上报的要求如下:
(一)营业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新建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已征税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及实际征收的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的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面积及征收的营业税。
3、房屋租赁面积、租金及征收的营业税。
(二)所得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2、对住房出租所得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采取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是多少——如何在各税种之间进行税款划分
3、现行出售和出租住房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什么问题?有何改进意见和建议。
4、对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如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5、2003年以来对出售和出租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统计情况(分年统计)。
(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占地面积,应纳(免)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新建商品房取得收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户数,转让(销售)面积、收入,预缴(或清算)税额。
3、转让存量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具体数据项目为: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免税金额,应纳税额,实缴税额。
4、征收房产税的情况。具体数据项目要区分自用房屋和租赁房屋;在租赁房屋中,要区分个人出租与非个人出租,出租住宅与出租非住宅。
上述数据项目,需要同时提供上年同期的数据,以便分析增减变化情况。无法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报送上年同期数据的,按现有统计口径报送。
对于报送第二款和第四款要求的某些数据有困难的地方,在2005年内,可提供现有统计数据。从2006年开始,应按要求的口径报送。对确实不能按本通知规定的口径报送2006年数据的,要向国家税务总局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按规定的口径报送数据。
(四) 契税政策及征管方面
1、每月契税总的收入额。
2、总收入额中房屋契税的收入额和土地契税的收入额。
3、房屋契税收入中从新建商品房销售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增量房销售的套数、面积;从存量房转让中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存量房成交的套数、面积。
4、新建商品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
5、存量房契税收入中,从普通住宅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从非普通销售取得的契税收入额以及非普通住宅成交的套数、面积。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密切关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及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和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总结。
附件
40个重点城市名单
1 北京 21 济南 2 天津 22 青岛 3 石家庄 23 郑州 4 太原 24 武汉 5 呼和浩特 25 长沙 6 沈阳 26 广州 7 大连 27 深圳 8 长春 28 南宁 9 哈尔滨 29 北海 10 上海 30 海口 11 南京 31 三亚 12 无锡 32 重庆 13 苏州 33 成都 14 杭州 34 贵阳 15 宁波 35 昆明 16 温州 36 西安 7 合肥 37 兰州 18 福州 38 西宁 19 厦门 39 银川 20 南昌 40 乌鲁木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