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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经营蔬菜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9-10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5】第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务院国发(1985)98号《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做好城市蔬菜产销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蔬菜放开以后,有些国营零售企业经营量下降,……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今后,对经营蔬菜零售业务的国营商业企业的减免税,一律照此精神办理,不准擅自作主,全行业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