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冰箱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8-07 发文字号:财税产字【1985】第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一律不准对电冰箱随意减免税,以控制盲目引进和生产电冰箱的政策精神,今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下达了(85)财税字第196号文《关于电冰箱应按规定税率征收产品税的通知》。《通知》下达以后,一些地区询问:购进已税成套零部件组装的电冰箱,可否根据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的规定,按照“其他工业品”5%的税率征税;属于新产品的电冰箱,其减税、免税是否也要报财政部审批。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购进已税成套零部件生产的电冰箱,应按1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不能按“其他工业品”5%的税率征税。
二、在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6号通知下达以前,由各地税务部门批准对电冰箱中的新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照顾的,应停止执行。今后,电冰箱中的新产品需要减税、免税的,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以上规定,自接到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6号通知之日起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