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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纯棉纱、布减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9-06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5】第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鼓励纺织企业多用棉花,增加纯棉纺织品的生产,现决定暂时降低一部分中低支纯棉纱、布的产品税税率。特此通知如下:
一、18支以下(含18支)的纯棉棉纱,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二、19支-23支的纯棉棉纱,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三、29支-32支的纯棉棉纱,暂减按7%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四、纯棉印染布,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地对棉纺织品所作的减税免税规定,应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国务院调节办、纺织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