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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加工金饰品征税问题的函

颁布时间:1985-08-24  发文字号:财税产字【1985】第0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85)银函字第163号函悉。关于人民银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金饰品如何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方不是工业企业的,由委托方纳税。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的金饰品应当征收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受托方代收代缴。至于计税价格,可按照银行帐面黄金价格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即-(银行帐面黄金价格+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如果这批金饰品以后没有投入市场销售,回炉溶化为黄金,可由你行提出申请特案予以退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