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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格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条例和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6-04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5】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国家体改委于去年底发出(1984)第86号简报,介绍了吉林省国营企业利改税实行“目标管理”的作法。对此,一些地区和部门有反映,有的还拟学习推广。经研究,我们有如下意见:      国务院国发[1984]124号和125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及有关税收条例(草案),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已固定下来,既打破了“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收入分配体制,又能保证“国家得大头”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此,各地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试行办法”和诸税收条例。而吉林省的“目标管理”。是对利改税企业确定其收入上交计划,作为目标管理的计算基数。按照企业完成上交收入计划超过的比例大小,给予减征或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这种做祛,进一步增大了企业留利水平,变通了国务院下达的利改税试行办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有关的税收条例(草案),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制订的。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认真贯彻执行,以维护其法令的严肃性。因此,凡是自立章法。变通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法和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应当坚决纠正;其他地区要注意,切莫推广个别地方的这些作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税法和利改税办法的贯彻执行,以促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