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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稽核司规定各专业银行经收税款不收手续费、邮电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2-14  发文字号:财税计字【1985】第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专业银行在经收税款收取费用方面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稽核司于1985年1月28日,发出(85)银会计字第2号通知规定各专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办理经收税款和国库库款的上解下拨“不能擅自规定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这是对税收工作的极大支持。各级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与银行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做好为国家积累资金的工作。现将通知原文印发,请查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稽核司)关于各专业银行在经收国库库款和税款时,不计收手续费、邮电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近接有些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反映,有的地方专业银行在经收税款和国库库款上解下拨时,向财政、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行在石家庄开会确定的,各专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办理经收税款和国库库款的上解下拨,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年底计付一次性手续费,各专业银行下属机构,不能擅自规定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如有此情况,请通知停止计收。      抄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