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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七个城市实行计划单列后有关税收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1-31 发文字号:财税办字【1985】第006号
四川、湖北、辽宁、黑龙江、陕西、广东省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国务院国发(1984)137号文件通知规定、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实行计划单列,并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最近有关省、市提出,这些市实行计划单列后是否也享有税收管理权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这七个城市既然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原则上也应该享有省一级税收管理权。由于税收工作政策性很强,直接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应该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出发,照顾左邻右舍、审慎从事,特别是是涉外税收政策的解释和税收的减免,更应该严格执行有关税法规定,不能备行其是。具体的权限划分请有关省市税务部门商定后执行,并报我局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