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用税款归还贷款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1-23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5】第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区反映,对于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技措贷款,有关部门要求在贷款时就批准用税归还。经研究,现对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问题,再明确如下:      一、根据我部现行规定,企业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新借用的技措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有:1、计划内制糖工业项目使用的贷款;2、中国烟草公司统一安排的一九八四年度贷款;3、发展全国性名优粮食白酒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厂使用的贷款。      二、用税款归还贷款,是从贷款项目新增产品交纳的产品税中减免税归还。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提高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上述允许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其减免税的审批事宜,必须待贷款项目投产,对其实现的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后办理。由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逐级上报税务部门,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权限审批。      特此通知,希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