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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外籍纳税人以外汇券交纳工商各税有关缴退库问题的补充联合通知
颁布时间:1984-10-29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4】第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金库、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金库、中国工商银行分支行、中国银行分支行,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北京市税务局反映,关于外籍纳税人用外汇券或外币交纳税款,发生退税时不能及时办理用外汇券或外币退还的工作,对此,外籍纳税人意见很大,迫切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今后凡是外籍纳税人用外汇券或外币交纳的税款,其外汇额度,中国银行应收进“920非贸易外汇买卖”帐户。内如需退还纳税人多交的税款时,经过核定,凭税务机关填开的收入退还书,直接从“920非贸易外汇买卖”帐户内退付外汇券或外币。请各地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金库,密切协作,做好对外籍纳税人用外汇券或外币交纳税款时的及时收纳和退还工作。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