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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12-12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7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经营税问题的请示》(浙地 税一[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 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 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 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 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地土使 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 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键词:房地产营业税 颁布日期96-12-12 行业:房地产开发业 税种:营业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12日 国税函[1996]第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