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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6-12-16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7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广州、深圳、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使用发票监制章 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务系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税收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6]57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和海洋石油企业使用普 通发票的特殊性,以及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需要,同意你局意见,即海洋石油企业所使 用的普通发票,暂沿用原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发票监制章套印了票联,票头印明 “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字样,有关印制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 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关键词:海洋石油发票 颁布日期96-12-16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2月16日 国税函[1996]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