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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3-31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5]3号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