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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6-12-25  发文字号:财税[1996]10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 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报告》(工银发[1996] 101号)收悉,现对《报告》中有 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 0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年终与 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缴库;而对集中缴库单位在上报决 算或规定的汇算清缴后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应就地进行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严肃 税收法纪,惩戒违纪行为,使执行税收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效果是好的,行之有效的。 二、为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纳税的国有专业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处和国家税务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负有监督的责任,受监管单位应予接受 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三、对集中纳税单位的违纪行为就地补缴所得税,有利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 对银行的财务、税务监督,督促银行系统加强财务控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及税 收规定。因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在企业上报决算或汇算清缴 后进行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除“工资”科 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的部分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部 分,由总行集中调整外,其余的从1995年度起,一律由当地财税部门就地将应 补缴的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 (财税字[1996]106号;19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