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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1-04-19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1)第556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1991〕外经贸调函字第75号《关于自营进口免征营业税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一九八九年七月我局决定,对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根据其经营状况,已具有纳税能力,不宜再给予统一的减免税照顾。如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