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严格退税审核的紧急通知

颁布时间:1988-10-20  发文字号:国税进字【1988】第079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 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末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 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 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 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 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今年八月,我局“关于认真检查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对今年以来的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的结果看,多数地区执行政策是比较认真的,基本上贯彻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维护国家财政收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应剔除产品所含进口料、件免税税款。凡没有执行这一规定的地区,要立即对1-10月份的退税进行清理,多退的税款要如数补缴入库。进料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一律按统一的计算公式办理。进料加工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款=当月出口产品的“购进产品金额”×退税税率-当月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免税金额按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当月进口料、件实际免税数额为准,在当月(或当期)退税时一次扣除。      二、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包括来料加工、各做各价、对口合同出口产品),不论外商与企业或外贸与企业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后不再退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应由销售企业照章补交上述税款。      三、对出口的农林牧水产品,应扣除其在加工、调拨环节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利润后计算退税;其他出口产品一律按出口企业购进产品时生产企业开具的发货票所列的价格和货款计算退税。对不能提供生产企业发货票开列的价格和货款的,以及出口企业从外贸、商业等部门收购的出口产品,一律按购进成本扣除15%的进货费用后计算退税。      四、对出口的农副产品(包括简单加工的其它食品和其他工业品),应按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免税规定确定是否退税,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征税的,出口时一律不退税;出口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按出口产品的实际税收负担率计算退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不清的,按5%的税率计算退税。      五、对出口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收回产品后出口的,由于加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是按出口企业的拨交价抵扣原材料税金的,因此,凡出口企业向生产企业销售原材料的,均应扣除原材料拨交价与购进价的差额后计算退税。      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款=出口产品“购进产品金额”×退税率-(原材料做价加工拨交价-原材料购进价)×原材料适用税率      六、出口无税或未税产品以及工业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一律不退3%的营业税。      七、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时,经与海关总署研究,应随附海关签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的企业,可将报关单按出口时序编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随时审核。      八、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数量、时间、价格等情况,由进口企业按月向当地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      出口企业在退税申请表中要列明扣除进口料、件免税的数额,提供有关的资料。企业拒不提供情况或有意少报、瞒报进口料件数量和价格的,按偷税处理。      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与海关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取得联系、掌握情况、堵塞漏洞。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年以来未按上述规定计算退税的,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清算,多退的税款必须在年底前一律补回。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