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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口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应统一由财政部审批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12-09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7】第289号

市政设施所、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地税局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我市收取的道桥费应交纳营业税及各种附加。市地税局三分局负责具体征收。 特此发函。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对进口产品征税是国家对进口产品实行管理的重要方面,政策性很强,必须执行统一的政策,必须集中减免税的权限。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有些地区擅自减免国内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影响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利于进口商品的控制管理。为了加强对进口产品征免税工作的管理,现重申如下:      对进口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一律由财政部办理。未经财政部授权,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办理减免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的事宜。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确有困难、要求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经当地海关审核并商税务机关后,统一报海关总署、财政部核批。      各地海关对未经财政部批准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应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