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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纺织品出口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05-14 发文字号:财税增字【1987】第0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第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帐薄帐面记
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下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
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三、铁道部所属各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属于企业内部的物资调拨单,不应贴花。
四、凡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其调拨单据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应贴花。
五、路局、分局所属跨地区的直属单位,其印花税应由直属单位在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六、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视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营业帐薄不贴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今年对纺织产品调减税负后,我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于三月十九日以(87)财税增字第007号通知下达了第一批共九种纺织品的出口退(免)税率。其他纺织品的出口退(免)税率,由于当时测算工作尚在进行中,未能同时核定下达此外,上述九种纺织品中的棉坯布、棉色织布的出口退(免)税率也不够准确。现将已经核定完毕的其他纺织品的出口退(免)税率以及调整后的棉坯布、棉色织布的出口退(免)税率通知如下:
┌───────────────────────┬───────┐
│ 产 品 名 称 │出口退(免) │
│ │ 税率% │
├───────────────────────┼───────┤
│ 1、棉坯布、棉色织布(包括土布) │ 8.6 │
├───────────────────────┼───────┤
│ 2、棉印染布(包括土布)、棉针织品、棉复制品│ 10.5 │
├───────────────────────┼───────┤
│ 3、麻纺织品(不包括麻袋) │ 10.5 │
├───────────────────────┼───────┤
│ 4、麻袋 │ 7 │
├───────────────────────┼───────┤
│ 5、丝织品 │ 10 │
├───────────────────────┼───────┤
│ 6、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 17 │
├───────────────────────┼───────┤
│ 7、其他毛织品 │ 21 │
└───────────────────────┴───────┘
上表所列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税目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来下达的棉坯布、棉色织布的出口退(免)税率同时废止。
抄送:经贸部、纺织部、海关总署、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