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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87-03-30 发文字号:财税营字【1987】第011号
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号)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有
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
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财税一(1987)85号文收悉。关于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我们认为,商业部门从国外进口易损商品,国外按进口商品的数量付给一定比例的预赔费,这部分预赔费与“三包费”性质相同。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商业部门由于经营进口易损商品所取得的预赔费收入,可按照对“三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办理。
此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