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 纺织品出口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03-19 发文字号:财税增字(1987)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今年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下达了(87)财税字第007号《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为了便于设计税率和避免计算扣除税额过于复杂,通知明确对生产纺织产品所耗用的棉花等不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原料,也可视同应税原料计算扣除税额。并规定对用外购纱生产的绵坯布、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色织布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照顾。由于上述原因。纯棉纱等九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同实际整体税负相差较大。为此,根据国务院[1985]43号通知关于出口退税“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决定对这九种出口纺织品按核定的退(免)税率计算应退(免)的税额,现通知如下:
产口名称 出口退(免)税率%
1.纯棉纱、棉混纺纱 7.2
2.棉坯布(包括土布)、棉型涤纶坯布 10.7
3.棉色织布(包括土布)、棉型涤纶色织布 11.5
4.麻纱、麻条(包括麻团) 9.5
5.蚕丝 7
上表所列产品的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公式为:
退(免)税额=外贸收购价格或自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出口退(免)税率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抄送:经贸部、海关总署、纺织部、轻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