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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增值税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6-07-28 发文字号:财税产字【1986】第1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
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
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产字第043号、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6号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等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发出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试行增值税的产品出口退税执行时间提出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属于上述试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尚未办理退税的,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按增值税税率计算退税。对于统一减免增值税的产品,应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
抄送:经贸部、轻工部、机械部、电子部、纺织部、中国丝绸公司、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