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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6-03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5】第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 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 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征免税问题,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曾在一九八三年(83)署税字第377号下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征免税和管理规定》中明确: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华侨、港澳同胞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办外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但是,在一九八四年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84)署税字第233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的通知下达后,(83)署税字第377号即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对此,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对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如何征税。      经与海关总署研究,鉴于客商独立经营企业法正在制订,在新规定下达前,对客商独立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暂比照(84)署税字第233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办理。      抄送:海关总署、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广东海洋分署,各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