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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7]7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
在我国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
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享受免征进口
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
体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
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同类进口产品,一律
不得享受免税收待遇。具体商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
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
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务院税则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