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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7]79号

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河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 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 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 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 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 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 “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 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 规定适用 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 %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 5%税率计征。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 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 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 5%税率 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 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九五”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三线脱险调整结转项目名单(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三线建设调整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