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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70-01-01  发文字号:财税[1997]1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 备、冷冻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渔业局 来函,要求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审 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名见附件),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