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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基本收入的确定

颁布时间:2005-07-05  来源:纳税服务网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租赁企业主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心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