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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14  发文字号:财税[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 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