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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4-23 发文字号:财税[1997]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凡经过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联合年检合格,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
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
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
过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的,其免税进口期限一
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凡1997年联合年检不合格的外商投资项目,在1996年度内未完成投资总额内进口原
材料和设备的,一律从1997年1月1日起按法定税率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特此通知 (财税字[1997]第16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键词:外商进口设备原材料宽限期
颁布日期97-4-23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进出口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