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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6-28  发文字号:财税[1997]90号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 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 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规定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税字[1997]90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键词:鞍山钢铁资源税 颁布日期97-6-28 行业:工业 税种:资源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第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