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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冲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8-01  发文字号:财税[1997]10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冲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    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抵扣。  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 而形成的银行呆、 坏帐损失。     二 , 银行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 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  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机关和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已及主管部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