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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9-08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8号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关键词:稽查执法主体资格 颁布日期97-9-8 行业:综合行业 税种: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9月8日国税发[1997]第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