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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宜作战略性安排

颁布时间:2005-04-13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为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展公平竞争,在《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字[2003]244号)中规定:“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不过,企业要用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还应注意此前《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文中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 

  第一,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第二,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用好上述优惠政策的两个要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最好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增长;二是如果某一年度账面上发生了高额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度应有较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之相配比。

   然而,有的企业的实际状况往往与之相悖。例如,某企业连续4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水平分别为:120万元、260万元、135万元、103万元,第2年虽有130万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指标,应纳税所得额却不足30万元,最后两年应纳税所得额较高,却又没有优惠抵扣指标。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企业没有重视对研究开发费用作战略性的筹划和安排。那么,如何把握上述两个要点呢?

  首先,在企业每年均有一定利润水平的情况下,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长期预算安排应保持逐年梯级增长。事实上,也只有这种稳定、持续的投入,类似微软公司那样不断进行技术储备,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我国很多公司对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缺乏计划性、稳定性已既成事实,往往是在产品、技术老化和过时时才进行集中投入。

  另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战略性筹划的重要内容还包括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及会计政策的合理安排,这就要从研究开发费用的内容说起。

  在上述文件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应在认真、准确地进行财务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对下列几项费用政策予以精心策划:

  1.合理安排研究开发设备的折旧政策。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能否使用税法允许的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呢?一般不可。因为这种先高后低的折旧费用与梯级增长的要求背道而驰。同时,企业应根据未来盈利情况合理利用税法中给予纳税人对折旧年限的选择空间。企业对规定的研究开发设备是选择一次性费用还是分期摊销,取最短年限还是较长折旧年限,直接关系到研究开发费用的变化趋势及其与各年损益的配比关系。

  2.合理安排外购软件的摊销年限。企业研发机构一般要外购大量的软件,在《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只限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不得短于2年,并不规定上限,企业同样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其摊销年限。

  3.合理安排研究开发人员的人工费用支出。企业往往会对成功的研发项目,给予项目组和人员一次性的高额货币奖励政策,这些绩效考核措施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货币奖励政策一次兑现,不仅会产生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会使研究开发费用出现波动且与当期效益不配比???研究成果问世之时尚未产生效益。所以在这些人工费用的战略性安排上,应考虑多种形式和方式,相对均衡化支付是应注意的一个重要形式,如延迟均衡支付。

  4.合理使用低值易耗品的会计核算方法。研发机构需使用一定的低值易耗品,会计核算上可在一次摊销法与分期摊销法之间进行选择,后者有利于保持研究开发费用的稳定,应作首选,除非企业当期需要研究开发费用的高速增长。

  5.在外购技术与委托开发之间进行灵活选择。有关这方面的内容请参见拙文《购买技术成果,还是委托开发?》。

  此外,大型集团公司研究开发费用的战略性安排还可考虑集中提取方式。在财工字[1996]41号文中规定: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该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国办发[2004]62号中得到了保留),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按照国税发[1999]49号文的规定,虽然集团下属成员企业上交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据实扣除,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但这种集中科研经费、整合科技资源、避免分散投资和单兵作战所带来的经济效果可能更为显著。企业在利用该项政策时还应注意地方性文件中的一些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