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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19  发文字号:财税[1998]18号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