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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02 发文字号:财税[1998]29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
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