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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颁布时间:2005-07-06 来源:纳税服务网
一、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从2000年1月1日起,独资企业、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资产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同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指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现阶段,我国的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备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根据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税。对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亦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七)如果纳税企业、单位改变经营方式,其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实行承租经营的,其纳税人分两种情况处理:(1)凡承租经营后,未改变被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2)承租经营后,承租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上述纳税人,通常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它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在银行设有结算账户;(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之所以应当具备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一是因为只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才能正确计算收入和成本费用,正常计算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利润所得,通常是由上级单位汇总计算。二是由于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独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便于税务机关对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特殊行业、部门、企业的纳税人有特殊规定。
一、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纳税人,对其所属分行、分公司实现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
二、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三、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航总局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纳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服从公司统一纳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及其所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在2000年之前(含2000年)以国家邮政局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六、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集团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