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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4-21  发文字号:建城[1998]86号

  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方便了市民出行,促进了经济发 展。由于出租汽车都是单车运营,给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都带来很大的难度。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强税收监控,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 务水平,决定在大中城市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 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营数据并可自动打印发票的计 价器。税控计器的技术标准除必须符合国家出租汽车计价器统一标准外,还 应具有税控和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   二、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打 印发票并交给乘客。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   三、出租汽车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单联式。主要内容包括:车号、乘车日期、上下车 时间、里程、单价、等候时间、金额、监督电话等。专用发票名称为"××市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采用普通发票统一仿伪措施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 发票号码。在发票下方套印当地客运管理部门发票专用章。专用发票是出租 汽车使用的合法凭证,严禁私印、伪造、倒卖。    四、出租汽车承运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客运管理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按 期报送运营数据并办理纳税事宜。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打印发票的,由客运管理、技术监督、 税务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税控计价器的机型由当地的技术监督、客运管理、税务部门共同确 定。   七、税控计价器的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销售、使用及周期检 定和修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实施可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推广的步骤,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当地客运 管理、技 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   九、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是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 护乘客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的有力措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客运管理 )、技术监督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共同做好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 19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