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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3-23  发文字号:并财法[2003]第1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法 [200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法[2003]4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